一名男子中午下班后不舒服,因鱼刺卡喉咙而死
栏目:公司资讯 发布时间:2025-11-13 10:22
广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某中午在婆婆家吃饭时,被鱼刺卡住喉咙。当时他亲自处理了这件事。下午工作后,他感到喉咙不适,就医。他的病情恶化,抢救无效后死亡。据司法鉴定,杨某因鱼刺刺伤喉咙引起急性喉水肿、出血及慢性炎症,堵塞呼吸道,后因缺氧窒息死亡。随后,杨家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认为,杨某的死亡不属于认定工伤范围,认定为工伤,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一、二审均判决人社部败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再审判决,推翻一、二审判决,驳回家属上诉。一名男子中午被鱼刺卡住喉咙,下班后感觉不舒服,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名男子在吃午餐时被鱼刺卡住喉咙,随后工作,身体不适并寻求医疗救助的数据和照片。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24日死亡。当天中午,男子杨某与妻子回到婆婆家吃午饭。他们吃饭时吃草鱼。船尾吃饭时,杨某感觉喉咙里有鱼刺卡住,当时他就自己处理了。杨先生生前是广西全州县鲜水镇的一名在职公务员。由于正值“五一”假期,杨某当天以普通员工身份上班。下午下班后,杨某感觉喉咙不舒服,打算去镇卫生院检查一下。判决书显示,15时20分左右,杨某在政府门口遇见了前来取梯子的江兵,两人前往应急储备库取梯子,随后前往李某在镇上的诊所。检查伤势后,李建议杨去医院治疗。 15时40分左右,杨某告诉妻子自己身体不舒服,有点害怕感冒,让妻子陪他去医院。 16时30分左右,杨某在妻子的陪同下抵达兴安界首一家医院,但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在19时15分,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杨某因喉咙被鱼刺刺伤,出现急性喉头水肿、出血、急性炎症、呼吸道阻塞等症状。他后来因缺氧窒息而死。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杨某)病因明确,病情严重危险,病情发展迅速。由于鱼骨刺穿喉咙的特殊性和处理不当,发展为慢性喉水肿,伴有慢性炎症反应导致缺氧。缺氧还会导致气道分泌物增多,阻碍有效的气道通气,以及潜在的糖尿病、精神压力等因素的叠加,最终导致呼吸衰竭、痛苦不堪,甚至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属于工伤。第一次、第二次测试落选后,希望杨某向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该局认定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属于工伤,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姜某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并明确杨某的猝死属于工伤。全州县人民法院认为,慢性喉水肿是发生在咽喉部的疼痛之一。的昂斯本病发病突发,由多种因素引起。杨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没有受伤,但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而突发疾病,最终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因此,杨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确认工伤决定》,未确认杨某的死亡为工伤或将其作为工伤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后,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杨某因中午吃饭导致身体不适。事发时间、地点均非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不符合条件被视为工伤的情况。死者家属认为,即使杨某被鱼刺刺伤,也不一定会导致急性喉头水肿。由于杨某体质特殊,工作中鱼骨受伤导致感染,出现慢性喉头水肿。送医院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的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本案证据之一可以证明杨某突然出现急性水肿的原因是上班前吃鱼后被鱼刺卡住喉咙。今天下午,杨正在工作,处理公务。他感觉喉咙里不舒服。镇卫生院让他去医院治疗。去医院之前他害怕感冒。这个过程发生在下午3点到下班后的下午3点40分左右。因此,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杨某的慢性喉水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过程中发作或加重的。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杨某突发急性喉头水肿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中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适用一审判决的自由裁量权。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广西高院再审改判:推翻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图为木槌。广西高院再审及改判:一审、二审d 审讯的判决被推翻,家人的索赔被驳回。二审判决后,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局申请再审称,根据相关证人和门(急)诊记录等相关工作的调查记录,杨某于当天13:00左右感到喉咙不适,即开始时间应为当天13:00左右,而当时杨某并未上班,也没有上班。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直接住院治疗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要求。但杨某从发病到就医直至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符合或“作为工伤处理”。至少从被送往医院抢救的人员来看,不符合这项政策的执行标准。死者在工作时间内没有突发疾病。他感到不舒服,自行驾车前往医院就医。一审判决认为,仅因48小时内抢救无效而死亡就属于工伤,没有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杨瓦三系泉州县鲜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事实不存在争议。y。中午他回父母家吃午饭时,吃鱼时一根鱼刺卡在了喉咙里。下午工作后,他感到喉咙不适,前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他在48小时内死亡。据相关法医鉴定,杨某的死因是鱼刺刺伤喉咙引起慢性喉部水肿、出血和慢性炎症,堵塞呼吸道。后来他因缺氧窒息死亡,这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中午,杨某回娘家吃饭时,用鱼刺刺伤了她的喉咙。下午工作后,他感到喉咙不舒服,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他的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阳害的产生、发展、强化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不可能有一个环节。机械分离。下午下班后喉咙的不适,是中午伤病的直接延续和进展。不是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中突然患病,也不是原病突然发作。结合上述司法对杨某死因的评估,本案不存在杨某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中突然发病的情况。因此,泉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本案一、二判例,驳回死者家属提起的诉讼。红星新闻记者王超(来源:红星新闻)延伸阅读市政府副主任监察局办公室周日在执行任务时突然死亡,未认定为工伤。吴某某生前曾任广西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去年5月26日是周日,吴某在值班时突然去世。随后,昭平县市监察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家人不服,向昭平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吴某家属仍不服,将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上S9月29日,广西省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行政判决。市监察局办公室副主任周日在执行任务时突然死亡,未认定为工伤。资料图显示,法庭文件显示,法院首次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是在上班以及上班时间。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提出上诉。 9月22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件:周日,办公室副主任在值班时突然死亡。钍一审法院查明,吴某某系昭平县市监察局在职人员,担任奥皮亚雷副局长。我局已安排局室工作人员周六日继续值班,每天1人值班。该班次采用电话转接方式。值班人员不必担任办公室职务。他们的职责是接听、录音电话,接待来访,并按程序尽快向局局长报告紧急情况和重要事项。 2024年5月26日(周日),下大雨,吴某某当天值班。当日11时38分,吴某某将车开进昭平县城监局大院内停放。 11时41分,他走出局门,12时30分左右到达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 12时55分左右,左店主发现吴某在椅子上经过奥提卡,不予理睬。13时6分,他拨打了昭平县某医院的120,昭平县某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和护士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当日13时5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在诊所被宣告死亡。诊断为: 1.猝死; 2.急性心肌梗塞。同年6月4日,昭平县市监察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对与工作相关的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综合吴某的发病情况、初步治疗情况以及诊断结论,认为吴某不符合aof要求。 《劳动关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8月12日下发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保险规定。吴某家属得知该决定后,不服,向昭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年10月11日,县政府受理并审查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2月2日,公司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吴某家属仍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还发现,在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过程中,昭平县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表示,由于大雨,为单位设施安全和装备,他于5月26日口头安排了吴;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店面经营者左某称,吴某当天来店时叮嘱他要注意防洪; 5月26日参与救援的昭平县一家医院医生表示,到达现场后,他听到店里其他人说吴某在店里看其他人打麻将时感觉身体不适,就病倒了。法院:无法证明死亡发生在工作中、工作时间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的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按工伤保险。陪审团。根据该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两个条件。岗位和工作时间的确定,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要求或者用人单位综合考虑。本案中,事发当天是周末,吴某某按照工作安排当天值班。但根据昭平县市监察局的安排,周末值班可以采取电话转接的形式。此时,值班人员无需前往办公室。尽管该办公室主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时表示,出于单位设施设备安全考虑,事发前一天口头安排吴某于5月26日返回单位做好防洪工作,但事件发生事件发生的地点并非昭平县市监察局工作场所,而是昭平县某农产品商店。尽管事发店家的经营者一小时声明称吴某某当天叮嘱其注意防洪,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向外界宣传防洪是吴某某当天工作的一部分,现场救援人员也发生了这种情况。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在其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处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吴某因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例》第十五条“按工伤处理”的条件,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认识到本案涉及的受伤相关工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不当。人所在县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办理受理、复议审查、送达等法定程序。本案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吴某某家属的庭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为: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不予适用。其上诉理由未获悉,法院不予支持。 9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则包括照片或视频)由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包括图片和视频,如有)由网易HAO用户上传发布,网易HAO为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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